时间:2023-07-26 14:53 tags: 债权债务
被告杨X与被告安X离婚纠葛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薛XX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同年7月2日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3日、9月5日、9月26日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被告及其拜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拜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X诉称,被告与被告经人引见于2002年10月10日注销结婚。2004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作争持,被告常用手指被告的鼻子对其辱骂、恫吓,经常有家不回。2007年3月17日,因**苑55-3-301室住房的过户问题,双方又发作争持,被告休克被送至医院抢救,而被告既未救治,又未陪护、探望,不只不论不问,而且与其友开车外出玩耍。4月1日,被告又将康佳电视、饮水机等物品损毁,被告的行为给被告身心形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决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富依法分割;3.大港油田**苑55-3-301室住房归被告一切;4.被告赔偿被告医疗费1,714.35元、肉体损伤安慰金1,000元。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中国A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4月23日、24日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义务保险费1,050元和综合机动车辆保险1,199.79元;2.案外人张X林出具的收条,以证明2007年5月18日收取被告家政公司半年租金1,800元;3.天津市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出具的收据,以证明被告向物业公司交纳清运渣滓费等费用189.70元;4.案外人窦X出具的收条,以证明2007年4月27日被告修理损坏的卫生间门、酒柜、镜子等支付修理费1,115元;5.天津市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以证明收取装修押金等费用1,300元;6.2007年4月26日、28日和3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四张,以证明为购置**苑55-3-301室住房被告向案外人陈X某、李X某、向X某和杨X借款175,000元;
7.2007年4月1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以证明被告向案外人周X某借款4,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8.2007年1月17日和3月19日被告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收取了案外人屈X某、赵某托付的租金和押金;9.天津市大港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票据,以证明购置**苑55-3-301室住房交纳过户费21,615元;10.案外人孙X某出具的收条,以证明被告交纳房款、税款174,774.49元;11.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购置案外人孙X某、孔X一切的房屋,总价款352,800元,首付5,000元,余款147,800元在过户时一次性托付;12.案外人孔X、孙X某出具的收条,以证明被告先期托付定金5,000元和局部房款20万元;13.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以证明2006年10月27日案外人匡某以142,000元价钱购置了被告一切的坐落于供给处19-3-102室住房一套,其中给付现金5,000元,余款13,700元经过银行转帐支付;14.(2002)港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大港油田供给处19-3-102室住房系被告婚前财富;15.中国农业银行一本通存折一本;16.2003年5月21日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婚前财富状况;17.2007年4月20日大港区滨海房屋买卖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大港油田团结里32-4-103室系夫妻共同财富;18.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医药费单据,以证明被告伤情和已支付医疗费1,376.81元;19.2007年3月30日和4月3日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附页。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1.中国建立银行大港支行出具的被告名下存款明细,以证明被告名下有共同存款18,798元;2.2007年1月2日、4月14日、 4月17日和7月1日公安大港分局海滨派出所出具的接出警状况注销表和讯问笔录,以证明原、被揭发生纠葛,被告报警状况。
被告安X辩称,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对被告施行过家庭暴力,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被告的医药费和肉体损失安慰金,**苑住房系婚后共同购置,被告请求双方共有,其它财富依法分割。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2007年4月3日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附页一份,以证明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在民政局离婚时运用该协议;2.(2004)港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团结里住房购房发票复印件和大港区海滨房屋买卖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该住房系被告婚前财富。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大港支行出具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和中国建立银行大港支行出具的存款明细帐,以证明被告名下有共同存款30,443.77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被告经人引见相识,同年10月10日注销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自2005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日久矛盾加剧,2007年1月2日双方发作矛盾,被告报警,3月30日因夫妻感情决裂原、被告就离婚、财富分割问题签署了离婚协议,商定:心港假日55-3-301室归杨X,余款欠帐15万元安X不再担负、心港假日室内设备:双人床三张、家具三组、康佳电视、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浴霸、热水器等归杨X、婚前存款66,000元、供给处卖房款142000元归杨X、杨X共应支付安X55,000元……。协议签署后双方于4月1日再次因琐事发作矛盾,被告将家中局部物品损坏,4月3日双方就被告损坏物品的赔偿和其它财富的分割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原、被告各执一份,其中被告持有的协议中有被告书写的“此协议只做协议离婚民政局用”,后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被告遂于4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又于2007年4月14日和7月1日发作纠葛,被告报警。
被告婚前财富有:松下录像机一台、长虹29寸彩电一台、夏新VCD一台、声响一套(包括CD机一台、功放机一台、放唱机一台、音箱四个)、存款66,000元、坐落于大港油田供给处19-3-102室住房一套,2006年11月6日被告以142,000元价钱将该住房出卖,连同局部婚前存款共计205,000元,托付了**苑共同住房的首付款;
被告婚前财富有:豪邦热水器一台、坐落于大港油田团结里32-4-103室住房一套;
双方婚后共同财富有:夏普炉灶一套、夏普抽油烟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个、木制电视柜一个、新飞壁挂空调一台、木制双人床两张、母子床一张、木制鞋柜一个、家具一套(三件)、台式饮水机一台(以上财富寄存在大港油田团结里32-4-103室,价值为10,930元)、帅先牌炉灶一套、万家乐燃气热水器一台、樱雪抽油烟机一台、麦可顿布艺沙发一套(三件)、玻璃茶几一个、玻璃电视柜一个、美的壁挂式空调一台、加湿器一台、木制餐桌椅一套(六件)、容声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家具一套、康佳42寸彩电一台、饮水机一台(以上财富寄存在**苑55-3-301室,价值为33,814元),其中康佳42寸彩电(价值10,999元)和饮水机(含净水器,价值566元)已被被告损坏、津C.78595牌夏利轿车一辆(在被告处);
大港油田**苑55-3-301室住房一套,总房款352,800元,其中被告个人出资205,000元,、婚后双方曾对被告婚前大港油田团结里32-4-103室住房加盖了小院等,庭审中被告对添加局部表示放弃;
双方有共同存款39,241.77元,其中被告名下20,443.77元,被告名下18,798元、共同债权1万元、共同债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说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懂得夫妻间要互相尊崇、互相保护,更应珍惜第二次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及时妥善化解,招致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决裂,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准许;
关于财富的分割,2007年3月30日和4月3日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和附页中对财富分割停止了商定,庭审中虽经屡次调解双方不同意原协议商定的财富分割条款,又无法协商分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则和财富的详细状况,对双方婚前各自财富,归各自一切。现大港油田团结里32-4-103室住房系1998年被告与前妻(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2002年3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时商定住房归被告一切,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4)港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该住房归被告一切,2005年1月18日被告办理了房屋更名注销,将房屋一切权人变卦为安X,故该住房应认定为被告婚前财富,而被告关于该住房为共同财富的主张,证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持;对共同财富准绳上均等分割。团结里32-4-103室住房内的家电等共同财富归被告一切,